以立法“小切口” 解決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大問題”
    發布時間:2025年05月14日 作者: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站點管理員 來源: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瀏覽次數:

    以立法“小切口”

    解決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大問題”

    ——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出臺《烏海市工業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條例》

    2023年6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以全票表決批準《烏海市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7月1日起施行。作為烏海市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制定的第八部地方性法規,也是第五部關于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法規,《條例》的頒布施行對于強化工業企業土壤污染預防意識,預防工業用地土壤污染,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實現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助力生態文明建設,加強重點領域立法

    土壤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唯有凈土,才有潔食,才可安居。但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滯后性、累積性、不可逆轉性和難治理等特點,做好源頭管控、預防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顯得至關重要。我市的工業產業結構主要以煤化工、氯堿化工和精細化工為主,屬于土壤重點監管行業,生產重點環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進一步依法加強管理。出臺一部符合我市實際、突出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條例,對于強化工業企業土壤污染預防意識預防土壤污染,保護和改善土壤環境,實現土壤資源可持續利用,是必要且可行的。

    烏海市人大常委會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著力抓好烏海及周邊地區等重點區域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的重要指示,把生態文明立法擺在優先位置,聚焦“氣水土”系統治理,在先后出臺《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及周邊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烏海市地下水保護條例》《烏海市節約用水條例》的基礎上,今年將《烏海市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條例》作為重點立法項目推進,構筑起生態環境保護的“四梁八柱”,既守住發展底線,又守住生態紅線,為持續改善我市地區生態環境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不斷推進立法進程

    烏海市人大常委會堅持開門問策,集思廣益,深入開展立法調研,多次召開立法座談會、論證會,不斷推動《條例》立法進程。通過開展立法調研,了解到我市農用地均為優先保護類農用地,不存在受污染耕地,但存在中高風險工業企業用地工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土壤污染的風險較高,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本著聚焦小切口,解決大問題的原則,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向調整為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

    《條例》制定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深入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主動開門立法,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烏海日報以及面向基層立法聯系點發函等方式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烏海市委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廣泛關注,共計提出了89條反饋意見,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各方逐條分析、反復推敲,對《條例(草案)》作出增寫、改寫、文字精簡35條,覆蓋各方面意見和建議77條,并將未采納意見建議的情況向提出意見方面做了相應反饋說明,切實提高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

    堅持以問題為導向,突出“小切口”立法

    《烏海市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條例》將于71正式施行,《條例》章三十條,主要包括總則、預防和保護、風險管控與修復、法律責任附則等。在突出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分類管理、風險管控、污染擔責、公眾參與的總體思路下,根據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實際工作需要,設計了總體框架內容涵蓋適用范圍、政府及部門職責、鼓勵公民監督、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預防和保護、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義務等,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加強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的制定出臺,極大地有利于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開展,為深入推進市凈土保衛戰提供了法治保障,其特色亮點內容主要凸顯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聚焦“小切口”,解決“大問題”

    我市屬于工業城市,工業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造成土壤污染的風險較高,根據我市重點行業企業用地調查結果表明,我市存在中高風險工業企業用地。為加強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本著聚焦小切口,解決大問題的原則,立法方向聚焦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預防和保護、風險管控與修復等內容,確保法規“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二)強化源頭防治,減少污染產生

    《條例》第二章專章規定了預防工業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措施,并對現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中已明確的相關規定進行了銜接和補充。一是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并按照規定對名錄內單位周邊土壤進行監測。名錄內的單位應當履行自行監測隱患排查、地下儲罐管理等土壤污染預防義務。二是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編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送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派出分局以及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三)強化風險管控突出污染擔責

    《條例》第三章專章規定了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相關內容,一是進一步理順相關主體責任,明確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在不同環節中的監督管理責任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合力。二是突出污染者責任,強化“污染者擔責”,明確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認定以及負有的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義務。三是建立污染地塊名錄制度,規定進出名錄管理地塊的條件、程序以及應當采取的風險評估、管控和修復措施與禁止行為。四是明確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安排必要的資金用于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建立工業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資金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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