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完善立法機制 切實提升立法質量
    發布時間:2025年05月14日 作者: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站點管理員 來源: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瀏覽次數:

    健全完善立法機制 切實立法質量

    ——市人大常委會修訂立法工作規程

    時隔7年,《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工作規程》(以下簡稱《立法工作規程》)修訂,進一步規范市人大常委會立法活動,進一步發揮地方立法保善治、促發展的作用,為法治烏海建設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2017年,我市出臺第一部實體性地方法規,法工委總結首次立法經驗,起草《立法工作規程》,經同年828日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第55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施行。《立法工作規程》共二十七條,包括立法項目的征集和論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和審議、地方性法規的解釋三節,對規范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活動、細化立法程序、推動立法工作順利起步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其指引和規范下,市人大常委會又陸續制定、修改法規8,實現了地方立法工作的良好起步,為全市現代化治理提供了堅實有力的法治保障。

    近年來,隨著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工作經驗的不斷積累、立法程序不斷規范,特別是立法法、自治區和我市《立法條例》相繼修改之后修訂原《立法工作規程》適應新時代地方立法工作現實所需,已經刻不容緩為保障立法法、自治區和我市《立法條例》落實,法工委在《立法條例(2024修正)》施行之后,迅速啟動《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工作規程》的修改工作,形成修訂草案,經過面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和工作委員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司法局,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區人大常委會廣泛征求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后,提交主任會議審議。

    修改后,原立法工作規程》改名為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方立法工作規程》,條數由二十七條增加至一百二十二條,分設九章二十一節。設置總則章,明確《地方立法工作規程》的制定目的、適用范圍、遵循原則和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主導作用等內容。二是將原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劃章修改為立項章,分設兩節,分別規定征集地方立法選題、立項建議和編制立法規劃、立法計劃,根據《立法條例(2024修正)》,增加專項立法計劃相關要求,細化完善立項程序。三是分設法規案起草章,對法規案起草工作明確成立起草工作組、相關委員會提前介入起草工作、起草程序、起草原則、立法技術規范、法規案必要內容、法規案提出形式等作了細化規定。四是增加調查研究和考察學習章,對于開展立法調研,明確按照已經出臺的《烏海市人大常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調查研究工作的意見》相關要求執行,對于開展赴外學習考察,明確了學習考察組人數、地點數和時間等限制要求,并要求形成調研和考察學習報告。五是增設地方性法規案的意見征求章,分設七節,分別對實地訪問、書面征求、公開征求、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征求意見開展方式作出規定,同時規定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反饋機制。六是單設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和修改章,分設六節,分別對市人大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主任會議審議、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工委修改、報請市委批準等程序予以細化規定,還明確了對法規案是否符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主線要求的審查責任和報告形式。七是增設地方性法規案的審議終止和表決通過章,保障《地方立法工作規程》程序的完整性。八是增設地方性法規通過后的有關工作章,分設五節,涵蓋之前《立法工作規程》中地方性法規的解釋一節的基礎上,增加報請批準、公布、歸檔、召開新聞發布會、地方性法規的清理、詢問答復等方面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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