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大常委會
公開征求立法建議、意見及反饋機制辦法
(2017年10月20日 烏海市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6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促進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質量,拓寬有關機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根據《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結合本市立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地方性法規的立項、起草、審查、審議、修改等各個環節,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劃草案時,應當向有關機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征集立法建議項目。
第四條 常委會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形成后,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建議、意見。立法規劃草案和年度立法計劃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建議、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五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起草或者修改法規案,應當深入實際、深入基層調查研究,采取座談、協商、論證評估、聽證和實地考察等形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的建議、意見,聽取政協委員、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專家學者的建議、意見。
對征集到的建議、意見應當認真研究采納,并將采納情況及時予以反饋。
第六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立法調研、座談協商、論證評估、聽證等活動,可以邀請有關機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代表參加。
第七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形成后,應當在《烏海日報》、烏海人大網站和烏海政府網站公布。法規草案向社會公布征求建議、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第八條 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案時,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邀請公民旁聽會議。
旁聽公民可以向常委會有關機構提出對法規案的建議、意見。
第九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對公眾關注度高和涉及重要民生利益的法規案通過媒體網絡等形式開展問卷調查。
第十條 向社會公開征求建議、意見的,由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供相關材料,辦公廳負責聯系協調在相關媒體上刊載。公開立法信息時,應當將法規案及起草修改的說明等立法背景資料一并公布。
第十一條 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收集整理有關機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在法規立項、起草和修改中提出的建議、意見,并進行梳理歸納、分析研究采納,同時將建議、意見采納情況予以反饋。
第十二條 反饋建議、意見時,一般采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
第十三條 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提案人應當在草案說明中對有關機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意見情況予以說明。
第十四條 法制工作委員會應當在法規審議結果報告中對有關機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提出建議、意見情況予以說明。
第十五條 在烏海人大網設《法規草案征集建議、意見》專欄,公開立法程序,全過程征集有關機關、部門,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建議、意見,并通過專欄向社會通報建議、意見采納或者未采納情況。必要時,可以對一些沒有采納的建議、意見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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