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規工作辦法
(2017年4月25日 烏海市第八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2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推進科學立法和民主立法,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發揮專家學者、教學科研單位和社會組織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公平、公正設定法律規范和權力,消除部門利益法律化,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大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對專業性較強、利益關系調整比較復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負責起草工作的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委托第三方起草。
第三條 被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法律、法規和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
(二)具備一定的立法經驗和與所委托法規草案相關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
(三)有開展社會科學研究項目管理制度,承擔項目的專家學者應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
(四)具備與承擔委托任務相適應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委托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委托方應當與被委托方簽訂委托協議,明確任務要求、期限、工作報酬和違約責任。委托方應當向被委托方提供相關資料,并協助被委托方開展必要的立法調研。
第五條 被委托方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聽取有關方面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借鑒國內外立法經驗;組織有關方面對重要問題進行咨詢、論證和聽證,確保法規草案明確具體、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應當科學規范、條理清晰、邏輯嚴密,用語應當準確、簡潔,符合立法技術規范和要求。
第七條 被委托方按照委托協議規定完成受委托工作后,應當向委托方提交地方性法規草案,同時附下列材料及其電子文本:
(一)地方性法規草案的起草說明,其中應當包括立法依據、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過程、規定的主要內容等;
(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法律、行政法規、自治區地方性法規依據,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其他省市有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以及資料;
(三)地方性法規草案立法對照表、有關分歧意見協調情況表;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委員會,在收到草案及相關材料后,應當進行全面審查。對有關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審查意見,被委托方應當認真研究和論證,并合理采納,完善法規草案。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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