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大常委會
基層立法聯系點工作辦法
(2016年8月25日 烏海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44次主任會議通過;
2022年9月7日 烏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10次主任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完善立法工作機制,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直通車”作用,暢通民意反映渠道,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是烏海市人大常委會根據工作需要,通過公開征集、有關部門推薦等方式在鎮、街道、大專院校、行業組織、企業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組織建立的協助收集立法工作相關信息的固定聯系單位,是基層群眾直接參與立法活動的重要載體和立法機關深入基層直接了解群眾意見的經常性平臺。
第三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受市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委托,承擔以下工作:
第四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應當確定具體負責人和聯絡員負責立法聯系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具體負責人和聯絡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和基本法律知識,愿意為地方立法提供服務,善于做群眾工作,能夠及時傳達與立法有關的信息。
第五條 市人大常委會和基層立法聯系點所在地的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工作指導和業務培訓,幫助基層立法聯系點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為基層立法聯系點提供必要的工作補貼,以每個基層立法聯系點聘期內第一年2萬元、第二年及以后每年1萬元的標準撥付。工作補貼所需經費從市人大常委會地方立法經費中列支。
第七條 工作補貼應當用于保障基層立法聯系點組織有關人員開展受市人大專門委員會、市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委托承擔的各項工作,如基層立法聯系點組織有關人員征集和反饋立法建議、參與有關法規草案起草、調研、論證、座談、聽證和立法評估、培訓學習、普法宣傳、訂購報刊和相關學習資料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基層立法聯系點實行動態管理,根據需要可以對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布局和數量進行適當調整。
基層立法聯系點的確認和變更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基層立法聯系點或者有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
第九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具體負責基層立法聯系點的工作指導和聯系,并履行好以下職責:
第十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上一條:
下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