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辦法
(2015年12月10日烏海市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主任會議通過 2024年7月5日烏海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7次主任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根據憲法、立法法、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在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為了實施內部管理,決定人事任免和獎懲,處理具體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實行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交辦、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市人民代表大會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其他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機構)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同步審查等工作,并加強溝通協作。
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推動健全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聯系,對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和培訓。
第二章 備 案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依法將應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市監察委員會制定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四)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規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配套性規范性文件;
(六)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七)依法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 兩個以上制定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牽頭制定機關負責報送備案。
第十一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逐步將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等屬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
第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于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依據工作需要,可以調閱、抽查制定機關的發文登記簿、有關文件和檔案等。
第十三條 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規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況的說明、制定或者修改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以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還應當包括合法性審核意見。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報送一式兩份的紙質備案材料及其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內蒙古自治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第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存檔,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反饋。
對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備案范圍的規范性文件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不符合備案材料格式標準和其他備案要求的,暫緩辦理備案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補充要求之日起十日內補充報送備案材料或者重新報送備案。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對報送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通過公報和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 查
第一節 審查方式和審查重點內容
第十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范審查程序,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健全主動審查的工作機制和方式,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重大決策部署,針對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應當暢通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提出渠道,優化完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機制,提高人民群眾普遍關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審查建議的辦理成效。
第十九條 有關國家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移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處理的,或者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移送應當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處理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審查處理。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收到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可以開展審查,或者移送市人民政府審查。
對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移送有關備案審查機關處理;相關機構移送的,應當同時書面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移送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四)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要求開展專項審查的;
(五)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對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可以共同研究和協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協同工作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動監督。
第二十二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定期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或者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開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國家機關及時制定法規配套規定,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法規、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范性文件內容。
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應當明確清理的范圍、主要內容和時限要求等。
第二十三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符合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是否符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工作主線;
(三)是否超越權限,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四)是否違反法律、法規、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規定;
(五)是否違反法定程序;
(六)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七)是否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八)是否存在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情形;
(九)是否存在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十)是否存在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節 審查程序
第二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主動審查,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相關機構開展同步審查。
開展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聯合審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將規范性文件分送相關機構審查。
第二十五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開展主動審查,一般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相關機構對分送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相關機構負責人批準并及時告知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審查結束后,將書面審查意見反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對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處理,提出意見。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審查要求、審查建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予以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不予登記。
第二十七條 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二)對建議審查的同一事項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的;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四)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
(五)其他不需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審查建議提起人對審查結論有異議,補充新的理由后再次提出書面審查建議的,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研究,認為確有必要重新審查的,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啟動審查程序。
第二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應當加強調查研究,通過走訪調研、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研究等方式,提高審查工作針對性和實效性。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派員列席審查會議、回答詢問,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
第三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等方式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向制定機關詢問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 制定機關根據審查意見提出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處理計劃或者書面處理意見的,審查中止。
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機關已經自行修改、廢止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第四章 處 理
第一節 處理程序
第三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均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糾正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該規范性文件。
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的,應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書面處理計劃應當包括處理方式、完成時限等內容。
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與制定機關溝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或者制定機關沒有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發函督促制定機關在三十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根據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書面審查意見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制定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報送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六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各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四)要求市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被認為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列情形之一,予以撤銷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三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注意: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條文序號錯誤;
(三)規定的事項不明確;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
(五)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二節 結果反饋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向制定機關反饋審查結果。
第四十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應當將審查結果書面或者口頭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第四十一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果反饋制定機關和移送機關。
第四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專項審查有關情況,并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意見形成處理意見,轉交制定機關辦理。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處理意見辦理并反饋相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相關機構應當做好相關資料的整理工作,并移交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存檔。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提升備案審查工作人員的能力和素質,探索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工作質量。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機制,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參與備案審查,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劃、監督計劃等,納入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內容。相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成立備案審查工作領導小組、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和理論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工作聯系和指導。
第四十六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由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的情況、開展審查的情況、審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糾正處理的情況、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情況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報告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修改后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和門戶網站上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典型案例應當一并向社會公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情況,報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一并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中共烏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的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第四十九條 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關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抄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市人民政府、市監察委員會、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開展本系統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推動有關方面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質量。
第五十一條 負責法治建設考評的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考評機制,將制定機關報送備案、問題文件糾錯和有關國家機關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工作情況納入法治建設考評的內容。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24年7月15日印發 |
第五十三條 2010年6月22日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43次主任會議通過的《烏海市人大常委會貫徹<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程序的規定>的實施意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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