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及《立法法》提出并明確規定“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后,在自治區人大的具體指導下,在市委的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積極適應國家、自治區和我市法治建設要求,把擁有立法權作為提升制度競爭力的重大機遇。今年以來,通過多次組織赴外考察學習、廣泛開展立法需求調研、加強立法能力建設、組建專門工作機構等準備工作,我市具備了開展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2015年11月25日自治區十二屆人大第十九次常委會通過了《關于確定呼倫貝爾市等七個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間的決定》,自2015年12月1日起,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歷史文化保護等方面的事項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這是我市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為深入推進我市依法科學規范行使立法權,確保立法工作開好局、起好步。在全力承接立法權過程中,市人大常委會不僅提前謀劃起草了《烏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草案),擬提交2016年1上旬召開的人代會審議通過;還堅持突出重點和急需先立的原則,對全市立法需求進行了分析梳理,經主任會議研究通過,擬將《海勃灣北部生態涵養區保護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涵養區”)列為市人大常委會2016年立法計劃,作為我市“首部法規案”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幾方面考慮:
一是對涵養區進行立法事關我市發展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海勃灣北部42平方公里的生態涵養區是我市重要的綠色屏障和水源保護地。區域內約11.65平方公里的集中式地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海勃灣城區居民飲用水和生態涵養區內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用水的主要水源地。以法規形式加強涵養區的保護和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
二是將2012年市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涵養區保護和管理《決定》上升為地方性法規是法治烏海建設的需要。2012年,為加強涵養區的保護和管理,常委會專門作出了決定。決定出臺3年來,確對涵養區的管控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從今年常委會對涵養區保護和管理情況開展專題詢問中發現,決定提出的以保護促開發、以開發促保護的宗旨未得到很好落實,涵養區管護規劃滯后等問題,需要從立法角度加以規范和解決。
三是具備對涵養區進行立法的能力。通過承接立法權,自治區編委已批復市人大常委會成立法制工作委員會,市編委批復為法制工作委員會配套內設科室,專門從事立法工作。即將召開的市八屆人大五次會議還將審議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具體行使法規草案統一審議等職能。此外,常委會充分挖掘了全市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才資源,在全市范圍選調兩名法律專業人才充實到人大立法隊伍中,并正在不斷完善規范立法的各項工作制度及探索組建立法咨詢顧問機構。對涵養區管護進行立法的能力已經具備,具有扎實的人才積累和智力支撐。
四是對涵養區進行立法具有良好的基礎條件。除已有比較成熟的《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海勃灣北部生態涵養區保護和管理的決定》條文外,常委會在承接立法權中,重點對如何以法規形式強化涵養區管護進行了深入研究和籌劃。目前,《烏海市海勃灣北部生態涵養區保護和管理條例》(草案)已初步草擬成稿。條例共分六個章節對管護工作進行規定:第一章,為總則,對管護涵養區的重要性、宗旨以及管理責任和條例適用范圍作了規定;第二章,為位置和范圍,對涵養區地理位置及面積、涵養區劃分、保護級別等作了規定;第三章,為規劃和建設,對如何以保護促開發、開發促保護原則進行管護規劃和建設作了規定;第四章,為保護和管理,對管護方式方法和嚴禁事項作了規定;第五章,為法律責任,對違反條例規定的,如何追究法律責任和進行處罰作了規定;第六章,為附則,對條例實施時間等作了規定。總體而言,相比決定,條文更加細化具體,效力更強。
以上請示妥否,請批復。
中共烏海市人大常委會黨組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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