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機關工作人員管理,嚴肅工作紀律,規范請銷假行為,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機關考勤及請銷假管理辦法。
一、考勤管理辦法
二、請銷假管理辦法
(三)秘書長請假由常委會主任批準,副秘書長請假由秘書長批準。
(四)各專委會請假審批權限:各專委會主任請假,副主任請假,3天以內的由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批準,并向秘書長報告;3天以上的經人大常委會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向人大常委會主任報告批準并向秘書長報告。
(五)辦公廳各處室請假審批權限:1天以內的,由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2天以上的經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由分管副秘書長批準并向秘書長報告。
(六)按國家有關規定請探親假、婚假、產假、年休假、喪葬假、病假及事假等,經處室負責人審批后,由分管領導、秘書長批準。沒有特殊理由不得超假,確需超假的,應按規定申請補假。
(七)嚴格病、事假考勤管理,非因事、因病請假不上班者,按無故曠工處理。對病、事假期滿無故超假或無故曠工的,應予以批評教育或給予適當處分。
(八)請假人員需填寫《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人員請銷假單》,假滿后,分別向秘書長和人事處進行銷假,逾期按曠工處理。
(九)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依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本辦法適用于人大辦公廳和各專委會工作人員,辦公廳所屬事業單位人員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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