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安排,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在環境與資源保護、城鄉建設等工作方面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2、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的環境與資源保護、城鄉建設等方面的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并向常委會報告。
3、對本市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城鄉建設等方面的重大事項和市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眾反映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4、督促辦理同本工作委員會有關的議案,承辦常委會交辦的代表議案、批評和意見。
5、對上級人大常委會下發的有關環境與資源保護、城鄉建設等方面的國家法律、法規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并匯總上報。
6、對市人民政府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所作出的涉及環境與資源保護、城鄉建設等方面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7、辦理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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