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安排,負責對市人民政府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等工作方面貫徹執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自治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必要時向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2、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審議主席團交付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并提出報告。
3、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屬于常務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審議主任會議交付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并提出報告或審查意見。
4、檢查、督促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辦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和市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
5、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事項,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審查意見。
6、對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事項和市人大代表以及人民群眾反映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向主任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
7、對市人民政府和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與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同本委員會有關的規章、政令、決議、決定,進行調查研究,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
8、對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發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法律草案和地方性法規草案,組織有關部門討論,提出修改意見,匯總上報。
9、辦理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委員會有關的其它事項。
上一條:
下一條: